新的歐洲法律形式正在興起:研究證明了 Societas Europaea 的吸引力

今天,任何想在德國設立公司的人都不再局限於德國立法者提供的法律形式。 例如,他還可以選擇歐洲股份公司這種新的超國家法律形式。 自 2004 年以來,Societas Europaea (SE) 已作為跨境法律形式提供。 像安聯、巴斯夫、保時捷和費森尤斯這樣的大牌已經選擇了他們。 但是,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確鑿的證據表明整個歐洲如何接受 SE。

由慕尼黑路德維希馬克西米利安大學 (LMU) 民法、德國、歐洲和國際公司法主席 Horst Eidenmüller 教授領導的團隊現已提交了一項初步實證研究。 律師們檢查了法律形式的普遍性、首選的組建程序、SE 公司的規模、它們的分支機構以及組織結構,最重要的是,導致選擇這種法律形式的動機。

科學家們寫道:“這項研究得出了一些有時令人驚訝且在政治上非常重要的結果。” “已經有比歐盟官方雜誌顯示的更多的社會企業。” 從德國的角度來看,不僅 SE 對德國公司的受歡迎程度顯著,而且選擇法律形式的原因也是:許多初創企業的一個關鍵動機是能夠修改或個別情況甚至排除員工參與公司監事會。 SE 還可以使行政機構標準化,從而避免德國規定的執行委員會和監事會的劃分。 通過將公司總部遷至另一個歐盟成員國,還可以選擇更具吸引力的稅法。

研究結果之一:成立的社企數量每年都在增加。 雖然 2005 年歐洲有 21 家 SE,但 2006 年已經有 40 家,一年後又增至 85 家。2008 年,LMU 研究人員首次預計將有 100 多家初創企業。 2008 年 70 月,德國以 XNUMX 家現有 SE 領先。 然而,特別是在捷克共和國,最近成立了異常多的 SE,因此大多數 SE 現在都設在這個國家。

研究還表明,自成立以來,第十二家公司都利用了將總部遷往另一個國家的權利。 在某些情況下,SE被故意用作移動已經計劃好的總部的工具。

調查得出的結論是,SE 絕不是被證明只是大公司的一種公司形式。 許多中小型公司也選擇了 SE。 在各個經濟部門中,金融和保險業以及製造業占主導地位。 SE 通常是通過轉換現有的股份公司而成立的。

此外,還可以觀察到許多聯合子公司和合併。 LMU 研究人員假設,如果歐洲立法者成功將一家歐洲私營公司(Societas Privata Europaea,SPE)作為歐洲法律規定的小公司,這種法律形式的啟動動態將會放緩。 與 SE 不同的是,這樣的“歐洲有限責任公司”將不再需要 120.000 歐元的最低資本,因此對小公司特別感興趣。

該調查在方法上基於最初創建的數據集,該數據集可以通過評估成員國的商業登記簿獲得。 此外,還對德國法律形式的用戶進行了結構化訪談。 調查正在進行中 http://ssrn.com/abstract=1316430 abrufbar。

來源:慕尼黑[L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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